(2017)陕0402执6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6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王某。冯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冯某某鉴定费2600元、复印费20元,合计2620元。案件受理费3632元,由被告王某承担。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件款、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某自觉履行义务,已将案件款足额支付到本院账户。现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67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养荣审 判 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霍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