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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瞿国平与石金兵程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国平,程卫,石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1执63号申请执行人瞿国平,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大坝乡,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程卫,男,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惠水县和平镇,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石金兵,男,1977年4月16日生,毛南族,个体工商户,住惠水县高镇镇,公民身份号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31民初73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瞿国平与被执行人程卫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程卫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共计人民币89000.00元,被执行人程卫自愿从2017年3月30日起每月给付5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卞 喆审判员 石 斌审判员 韦 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德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