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桃香、吕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桃香,吕传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393号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深柳社区五总新街。法定代表人:王焕波,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群,男,该行员工。被告:王桃香,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吕传明,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桃香、吕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前,原告发现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兴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明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