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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庆与张天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张天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熊德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251号原告:刘庆,女,汉族,生于1996年3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代理人:冯锐,系习水县良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天志,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府东路167号法定代表人:袁利平,系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66697897XC。委托代理人:付登义,系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熊德国,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5日,重庆市璧山县人,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03号。原告刘庆诉被告张天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熊德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清波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庆以需要变更诉讼主体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庆负担。审判员  王清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