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年五垦法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太谷县三星泵业有限公司与王武美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谷县三星泵业有限公司,王武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垦法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太谷县三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县石像村。法定代表人吕振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武美,女,汉族,1968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6501021968********,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环路198号宏达西区**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太谷县三星泵业有限公司与王武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谷县三星泵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08月0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770.8元,尚有17770.8元未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过金融部门、车辆管理中心、房产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王武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武美于在2014年11月19日作出承诺,会于2015年1月30日前履行全部案款,但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且仍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太谷县三星泵业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