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02民初792号原告董某,男,1981年10月2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井开标,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某,女,1986年2月1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徐荣楼,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碧蓉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1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井开标、被告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荣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月通过聊天软件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X日通过试管婴儿生一对双胞胎,女孩取名董某1、男孩取名董某2。原、被��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且被告和我母亲相处不好,当面骂我母亲,被告还经常逼着我离婚,我因为顾及孩子,一直忍让。但被告不珍惜感情,吵起架来就拿刀砍我,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两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被告尤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们是相识恋爱一年多后才登记结婚的,婚后我们感情很好,没有大矛盾,和婆婆之间是因为带孩子产生的正常的婆媳矛盾,我没有骂过婆婆,也没有主动打骂过原告。我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是因为他出轨了,但我们的感情还没有到破裂的程度,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聊天软件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X日通过试管婴儿生一对双胞胎,女孩取名董某1、男孩取名董某2。婚��初期双方相处较好,孩子出生后双方因被告认为原告有外遇及其他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与原告母亲因带孩子的问题相处不睦。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组织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并共同努力通过试管婴儿生育一对双胞胎,理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现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认为原告有外遇问题等发生矛盾,互相间缺少沟通交流,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被告的一双儿女尚年幼,需要双方共同悉心培养,只要原告注意与其他异性保持适度的交往,与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彼此多关心、多交流,互���互让,妥善处理好正常的家庭纠纷和婆媳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还是能够重归于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尤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碧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卞 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