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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6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付应建、鲁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应建,鲁焱,鲁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6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应建,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鲁焱,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鲁雪强,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鲁焱、鲁雪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鲁雪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鲁雪强的工资收入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晨签发拟稿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聊东执字第168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付应建与被执行人鲁焱、鲁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鲁焱、鲁雪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鲁雪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扣留被执行人鲁雪强的工资收入元,不得支付。二、每月为其保留一千元生活费。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