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冯玲霞与孙璐、孙志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玲霞,孙璐,孙志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321号原告:冯玲霞,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孙璐,女,1995年7月17日出生,淄川区西河镇薛家峪村村民,现住淄川区。被告:孙志新,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原告冯玲霞与被告孙璐、孙志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玲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玲霞负担。审 判 员  孙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董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