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788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艾莲,女,汉族,居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8日被告李某某从原告刘某某处借款12万元,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1年,并给原告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相关信息,以便于诉讼的正常顺利进行。而本案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明确,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预交135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