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民初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姚芹冬与王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芹冬,王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32号之一原告:姚芹冬,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飞,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康,男,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姚芹冬与被告王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姚芹冬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芹冬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芹冬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姚芹冬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陈伟明人民陪审员  赵金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妙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