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建军与麻强、王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军,麻强,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835号申请人宋建军,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麻强,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王利,又名王丽,女,198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宋建军与麻强、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麻强、王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麻强、王利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03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7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新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