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韦竣瓅与韦星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0民初133号原告:韦某某,男,1986年10月17日生,布依族,个体户,住西林县。被告:韦某某,女,1984年6月24日生,壮族,教师,住西林县。韦某某诉韦某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某某以被告韦某某已自动偿还了部分借款,没有必要继续诉讼为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季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