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与杨卫国、何小清、赵玉容、徐小东金融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杨卫国,何小清,赵玉容,徐小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6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法定代表人:杨祥文,行长。被告:杨卫国,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何小清,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赵玉容,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徐小东,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与被告杨卫国、何小清、赵玉容、徐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于2017年4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正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