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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1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东辰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鸡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1执异2号异议人杨东辰,男,汉族,1948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鸡泽县,联系异议人杨东辰申请执行异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即日立案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异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杨东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