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1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东辰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鸡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1执异2号异议人杨东辰,男,汉族,1948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鸡泽县,联系异议人杨东辰申请执行异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即日立案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异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杨东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