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20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戴心其与重庆润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心其,重庆润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初20649号原告:戴心其,男,汉族,1950年5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郭虹,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润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号**幢*单元***号,注册号:500901000089506。法定代表人:杨平。原告戴心其与被告重庆润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润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心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润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心其诉称:原告于2014年进入被告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约定原告每月工资1200元。但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被告未支付原告报酬。2016年5月处,原告离开被告公司。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工资未果。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到渝州社区投诉被告拖欠工资。同年10月12日,社区工作人员与原告找到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陈晓丽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之后被告公司仍未支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8400元。被告润能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一份落款日期为2016年10月12日的欠条原件,欠条载明:“重庆润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戴心其劳务费2015年10月-2016年4月,每月1200,共计8400(捌仟肆佰元整)。欠款人:重庆润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手人:陈晓丽。注:经杨总同意。”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街道渝州第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年10月14日出具的证明载明:“戴心其同志于2016年8月11日到渝州二社区投诉重庆润能商贸有限公司欠薪8400元(2015年10月-2016年4月共计7个月工资,1200元/月)经联系对方承认欠薪事实,但单位无钱支付。经多次沟通无果,老总也不接电话,无法再进行调解。2016年10月12日社区工作人员到润能商贸公司再次上门调解,公司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征得老总同意,给戴心其出具了工资欠条以及营业执照,现该同志想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自己的工资,请予受理。特此证明。”该证明加盖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街道渝州第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经办人签字为“庞光坤”。2016年10月12日,原告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8400元。该委于当日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遂诉至本院。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法向被告润能公司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被告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不予受理案件证明书、欠条、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街道渝州第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欠条载明了被告公司欠原告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的劳务费共计8400元,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街道渝州第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则证实该欠条系2016年10月12日社区工作人员到被告公司上门调解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在经得负责人同意后出具,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推翻欠条的真实性。因此,对原告举示的欠条,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举示的证明足以证明被告公司欠原告劳务费共计8400元未付的事实,被告公司应当予以支付。被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润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戴心其劳务费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润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原告预缴,被告在给付前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徐秋里代理审判员 秦小东人民陪审员 周生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