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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魏西与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西,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2625号原告:魏西,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长江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26964-2。法定代表人:王昌林,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西诉被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西未按期补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丽荣代理审判员  刘永纪人民陪审员  陈金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星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