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与于文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于文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32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娜,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岩,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文雯。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与被告于文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文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撤回对被告于文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98元减半收取259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