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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祝龙与曹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龙,曹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181号申请人:祝龙,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玉龙,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现住地苏州市吴中区。原告祝龙与被告曹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祝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玉龙所有的不动产(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在15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王萃文以房产(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祝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曹玉龙所有的不动产(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查封范围:1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王萃文提供担保的房产(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思颖提示: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