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宋俊艳、程劲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艳,程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宋俊艳,女,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秭归县人,住秭归县,被执行人程劲松,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1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劲松银行存款35000元;或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兰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