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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燕玲、王英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燕玲,王英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60号申请人:王燕玲,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申请人:王英俊,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英俊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X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阳XX)。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燕玲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燕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英俊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XX房屋的交易手续。(房屋所有权证:阳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