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3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万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某某,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612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7号。法定代表人:孙立勇,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杲金成,男,该社客户经理。被告万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万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兵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