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刑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卓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卓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刑终25号原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卓言,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逮捕,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2016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廷全,浦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卓言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桂072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卓言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黄卓言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道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卓言及其辩护人李廷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黄卓言非法储存黑火药5.5千克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波审判员 梁明晔审判员 黄 雷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宝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