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4执1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许勤、余斌等与英山县河铺水库管理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勤,余斌,余国营,英山县河铺水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1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许勤。申请执行人:余斌。申请执行人:余国营。被执行人:英山县河铺水库管理处。申请执行人许勤、余斌、余国营与英山县河铺水库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英山民调确字第00004号司法确认裁定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所确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英山县河铺水库管理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银行账号:ⅹⅹⅹⅹ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英山县河铺水库管理处在中国农业银行ⅹⅹⅹⅹⅹ账户内存款人民币ⅹⅹⅹⅹⅹ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剑审判员 王甲寅审判员 杨冬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