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生林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生林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252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生林,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个体,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生林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生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告人宋生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陡沟村土地用于建造砖厂,自2008年开始经营。2015年3月6日,宋生林将该砖厂承包给刘某2,承包期限一年,于2016年3月6日到期。2015年10月,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宋生林非法占用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陡沟村耕地建砖厂,严重毁坏耕地面积13.72亩,其中基本农田3.32亩,一般农田10.4亩。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宋生林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生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宋生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陡沟村土地用于建造砖厂,自2008年开始经营。2015年10月,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宋生林非法占用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陡沟村耕地建砖厂,严重毁坏耕地面积13.72亩,其中基本农田3.32亩,一般农田10.4亩。案发后,被告人宋生林非法占用毁坏的耕地,现已恢复耕种条件。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2)被告人供述砖厂是2007年的时候建造的,2008年七八月份开始投入使用的。砖厂的法人是我本人。砖厂西北边的窑体占地大概有个七八亩,东边的工人的宿舍房子占地有个七八分地,放置烧制好的砖块的场地不固定,砖销售的快的话占地就少,占用了土地的就给村民费用,不占用了就不用给钱。具体占用的地是什么性质我不太清楚,当时土地所说是林业用地。我占地没有经过县级以上土地部门批准,当时只有卧龙区龙兴乡人民政府和卧龙区龙兴乡国土资源管理所给我出了证明,让我使用这个土地。今年一月份的时候,因为我的砖厂堆放砖块煤灰、挖泥土占用了土地,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造成了耕地面积破坏了13.72亩,我后来积极复耕占用的耕地面积,经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及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管委会土地管理所实地踏勘,我占用的土地已经恢复种植条件,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及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管委会土地管理所给我出了证明文件。2、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证言我是1993年开始担任陡沟村村支书的,这个砖厂2007年左右开始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砖厂占用的土地是属于陡沟村北组的,大概有十来亩。原来好像是荒地,具体得以土地部门登记的为准。当时是宋生林和陡沟村北组的村民小组签了协议把这个地承包给宋生林的。(2)证人刘某1证言我叫刘某1,从2006年开始担任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陡沟村北组组长一职,一直干到2013年4月份。陡沟村村部西侧的红砖砖厂是宋生林建的,这个砖厂是2007年10月份左右建的窑,2008年开始烧砖。砖厂占用的土地是陡沟村北组的集体的地。建烧砖的窑占了有三四亩地,堆砖的占了有七亩左右的地,堆砖的占的面积不固定的,烧的砖销的快,占的地方就少,销的慢就占的地方多些。这块地最开始是庄稼地,在1993年到2000年的时候盖了一个小窑厂,占地大概有四五亩,到了2000年这块地就闲着了。2007年的时候,陡沟村北组的十五个代表研究了之后,开了群众会,群众同意把地承包给宋生林盖砖厂,以组的名义和宋生林签了个协议,到期后宋生林负责复耕。宋生林占用这块地应该是批过把,具体的我不太清楚。(3)证人刘某2证言我和宋生林签订了一个承包协议书,承包期限是一年,2016年3月6日到期。这个砖厂占地多少这个合同里没有说,我也不太清楚,我租赁过来后我没有改动,我承包以前是什么样子现在还是什么样子。我估计有十多亩。砖厂手续我没有,我承包宋生林的砖厂用的还是他的手续。烧砖的泥土有的是别人清淤挖岩滩的时候我拉过来的,还有西边厂房后面有四亩土地,我也挖那里的泥土用于烧砖。3、书证(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情况证明被告人宋生林无前科,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证明宋生林占用的13.72亩土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所占土地地类为基本农田3.32亩和一般农田10.4亩。(3)现场照片证明宋生林占用土地被毁坏的情况。(4)南阳市石磊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石磊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生林。(5)陡沟村北组与南阳市石磊墙材有限公司协议书、龙王乡人民政府说明证明本案砖厂所在位置、占地情况,(6)卧龙区国土资源局、龙王沟风景区管委会土地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宋生林非法占用的耕地已经恢复种植条件。4、鉴定意见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豫国土资土鉴(2015)89号,鉴定意见为宋生林非法占用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陡沟村耕地建砖厂,严重毁坏耕地面积13.72亩,其中基本农田3。32亩,一般农田10.4亩。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宋生林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生林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农用地13.72亩,其中基本农田3.32亩,一般农田10.4亩,数量较大,且造成土地耕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生林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生林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昂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