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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德国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国,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周德国,男,生于1954年9月6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被执行人:王俊,男,生于1989年1月4日,汉族,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余家营村2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德国与被执行人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德国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