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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恢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翟云吉与于长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云吉,于长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翟云吉,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乡村医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于长营,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的翟云吉与于长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长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翟云吉各项费用金额共计133331.20元,现已执行2442.66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