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执保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乐乐与周剑锋、李秀梅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保162号之一十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人李乐乐与被申请人周剑锋、李秀梅诉讼保全一案,我院已做出(2017)鄂0302民初1340号民事裁定书。因被申请人周剑锋名下的车辆在你处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被申请人周剑锋牌号为鄂C×××××号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附:(2017)鄂0302民初134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联系人:张雄联系电话:1380728****本院地址: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78号邮政编码:442000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