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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贾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贾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住所地福山区汇福街59号。被执行人:贾海涛,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贾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海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颜秋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宝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