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资阳阳光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宗敏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资阳阳光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宗敏,张禹,刘玉芳,四川资商众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资阳阳光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一段恒信花园A幢A(F)1—13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张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冬梅,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超,男,汉族,系资阳阳光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宗敏,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伟,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张禹,男,汉族。一审被告:刘玉芳,女,汉族。一审被告:四川资商众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刘玉芳,职务不详。再审申请人资阳阳光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宗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羊民初字第4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资阳阳光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立审判员 钟宏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