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传伟、肖运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传伟,肖运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48号申请执行人高传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肖运青,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传伟与被执行人肖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