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刑更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清泉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清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更38号罪犯曹清泉,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清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五千零三十一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7年4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清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枝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小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同意监管意见”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曹清泉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清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要生审 判 员 陈 慧审 判 员 谷芝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易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