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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董亮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310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亮,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2016年9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亮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陕010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董亮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亮撤回上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刑初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加亮审 判 员  李景民代理审判员  康 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培鲁龙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