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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4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重庆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博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4924号之一原告:重庆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1108号14幢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761149216。法定代表人:唐小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先国,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翔(特别授权),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府办公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9843Q。法定代表人:卢志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万,男,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重庆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