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7民初5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蔡根林与廖海霞、王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根林,廖海霞,王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5668号原告:蔡根林,男,194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广,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海霞,女,1975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王金波,男,197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原告蔡根林与被告廖海霞、王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蔡根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海霞、王金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根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根林撤回对被告廖海霞、王金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蔡根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若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雯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