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24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周秀霞、汪桂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霞,汪桂兴,容受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4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秀霞,女,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汪桂兴,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城区。被执行人:容受电,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秀霞与被执行人汪桂兴、容受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汪桂兴在广西北部湾银行桂平支行账号为10×××14账户内存款共20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汪桂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桂江分理处账号为46×××91账户内存款共200000元。三、划拨被执行人汪桂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西山分理处账号为62×××14账户内存款共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庆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繁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