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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高某,石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1750号原告石某,男,汉族,1983年8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桥。被告高某,女,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石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鸯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