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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伯利恒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何景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伯利恒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何景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45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新华路益民楼。法定代表人:周昆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麻建华,男,1963年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新疆伯利恒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68号广石冶金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谢克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景轩,男,1962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12号。法定代表人:宋学艺,该研究院院长。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新0106民初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伯利恒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2554.8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景轩银行存款432615.1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银行存款72139.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伯利恒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何景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五、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