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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润朋、吴彩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润朋,吴彩霞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2刑初25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润朋,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新乡市荣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漏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临时离监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吴彩霞,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新乡市荣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新乡市。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临时离监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6)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润朋、吴彩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润朋、吴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23日,被告人黄润朋在河南省新乡市注册成立了新乡市荣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由黄润朋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彩霞担任公司股东、总经理,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2011年6月8日,被告人黄润朋在天津成立了天津荣田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黄润朋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吴彩霞担任总经理,该公司股东有黄润朋、刘同云、吴彩霞三人,分别持有公司股份的60%、20%、20%。2011年2月份至2015年2月,被告人黄润朋、吴彩霞先后以河南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荣田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发放传单、报纸媒体广告、业务员介绍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到期支付3%至8%的高额利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审计投资群众175人,签订投资协议313份,吸收合同资金12764000元,实际投资11118200元,造成损失9678403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黄润朋、吴彩霞的户籍证明、照片、现场图、刑事判决书、新乡市荣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书证;证人王某、于某、魏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黄润朋、吴彩霞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黄润朋、吴彩霞的刑事责任,应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润朋系主犯,被告人吴彩霞系从犯,二人属于漏罪,望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被告人黄润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望从轻处罚。未提供证据。被告人吴彩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2012年就被羁押了,公司都没有了,2014年其就被投到女子监狱了。如果犯罪数额中有2014年1月份到2015年2月份之间吸收的资金的话,跟其二人没有关系。但对起诉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示认罪。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3日,被告人黄润朋在河南省新乡市注册成立了新乡市荣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由黄润朋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彩霞担任公司股东、总经理,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2011年6月8日,被告人黄润朋在天津成立了天津荣田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黄润朋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吴彩霞担任总经理,该公司股东有黄润朋、刘同云、吴彩霞三人,分别持有公司股份的60%、20%、20%。2011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润朋、吴彩霞先后以河南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荣田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发放传单、报纸媒体广告、业务员介绍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到期支付3%至8%的高额利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审计投资群众175人,签订投资协议313份,吸收合同资金12764000元,实际投资11118200元,造成损失9678403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润朋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因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漏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2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被告人吴彩霞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润朋、吴彩霞的个人基本情况。2、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润朋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因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漏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2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被告人吴彩霞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4、新乡市荣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证实新乡荣田公司2011年2月至2015年2月期间介绍175名社会居民(投资人)与天津荣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资理财项目名义签订《投资理财协议》313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764000元,扣除首次吸收利息后,实际到账金额11118200元,尚拖欠投资人资金9678403元。5、证人王某、于某、马某、魏某某等投资群众证实2011年期间,他们在新乡市普利A楼投资了天津荣田公司的投资基金,该公司没有按照协议定期返还现金的情况,还证实该投资地点的负责人是黄润朋。6、被告人黄润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底,其去卫辉市“三联豆业”考察他们的项目,当时“三联豆业”效益很好,其给“三联豆业”公司融资1000万元,刚开始其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来工商和公安查过他们,之后其就在新乡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新乡荣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时间是2011年,后来群众来投资的多了,其又在新乡成立了2处分点,之后又在焦作市成立一个分公司。2011年5月份,其发现“三联豆业”公司有问题,给他们融资了1000多万就不再给他们融资了,但是群众一直来投资,其当时就决定在天津成立一家公司自己去做,后来就在天津市登记注册了天津荣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了3000万,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的董事长,其占60%,吴彩霞、刘同云是股东,各占20%,其负责企业的调研和公司的上市以及公司的财务,吴彩霞负责市场和人事,但是人事上还是其说了算,刘同云是公司的法律顾问且负责焦作分公司的业务。新乡荣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自己,吴彩霞是股东,注册资金50万,其出了30万,吴彩霞出了20万。天津荣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新乡有三个代理点。他们是以天津荣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和群众签订合同,合同期限有6个月、3个月的,合同不限额度,许以6%到8%的利息,前期返还2个月的利息,每月付利息,到期还本;群众投资的钱打到天津荣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办事处公司的账户上;每个公司下面的负责人每天把钱打到郑州公司的账户上,其按照他们的合同总额返给负责人5%的点,负责人收到钱后,再给下面的员工发工资,具体怎么发其不管。天津荣田在新乡融资的钱,一部分投到山东德州丰裕食用菌,一部分投到鹤壁淇县天邦菌业有限公司,先前还打到卫辉市三联豆业的1700多万。刚开始成立新乡荣田是以代理了三联豆业,为了帮三联豆业募资基金,成立天津荣田是想自己募资基金,之后找好了项目进行投资。7、被告人吴彩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2月份,黄润朋和其注册成立了新乡市荣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在新乡市平原路普利大厦A座20层2013房间,注册资金50万,法定代表人是黄润朋,其是股东。2011年6月8日,他们在天津市登记注册了天津荣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黄润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的董事长,占60%的股份,其和刘同云是股东,各占20%。群众到平原路普利A20层进行投资时,他们是以天津荣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和群众签订合同,期限有3个月投资利率5%,6个月投资利率6%,1年的投资利率8%,合同刚开始限制资金额度,3万起步,后来又不限制资金额度,到后来新乡荣田开始降息,利息降到5%和7%了,并且只有6个月和12个月的,一份合同签订后前期先返2个月的利息,后每2个月付一次利息,到期还本。群众投资的钱打到天津荣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办事处公司的账户上;每个公司下面的负责人每天把钱打到郑州公司的账户上,黄润朋按照合同总额返给负责人5%的点,负责人收到钱后再给下面员工发工资。新乡地区群众投资的钱一部分投资到山东德州武城丰裕食用菌有限公司,转账了2300万元,河南鹤壁淇县天邦食用菌有限公司转账了1700万,还有先前打到卫辉市三联豆业1700万元。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润朋、吴彩霞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润朋、吴彩霞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润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彩霞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润朋、吴彩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润朋、吴彩霞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有漏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润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2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二、被告人吴彩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返还各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晶晶代理审判员  高 飞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嘉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