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执10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道生与吴元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生,吴元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0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道生,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执行人:吴元龙,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浙72执1027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元龙所有的“浙象渔76066”船柴油补贴款121720元。现贵站正准备发放柴油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元龙所有的“浙象渔76066”船全部柴油补贴款的冻结措施。二、划拨被执行人吴元龙所有的“浙象渔76066”船全部柴油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 怡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72执1027号之二象山渔政渔港监督站:关于刘道生与吴元龙船舶共有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72执102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贵站负责发放象山县石浦镇的柴油补贴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元龙所有的“浙象渔76066”船全部柴油补贴款的冻结措施。二、划拨被执行人吴元龙所有的“浙象渔76066”船全部柴油补贴款。附:(2016)浙72执10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壹份。开户单位:宁波海事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宁波分行百丈支行账号:62×××70联系电话:8788****联系人:X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