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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朝阳与王双辰、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朝阳,王双辰,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82号申请人:高朝阳,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被申请人:王双辰,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被申请人: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武秀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308078242G。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申请人高朝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双辰驾驶被申请人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冀AZL**挂“大运”牌重型半挂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高朝阳以100000元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朝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双辰驾驶被申请人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冀AZL**挂“大运”牌重型半挂车于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石家庄支队西柏坡大队,期限为3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树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