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671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国良、顾友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良,顾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671之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良,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交通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顾友成,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张国良申请执行顾友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明民一初字第020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顾友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友成在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祁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