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申请执行于世军、张桂荣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于世军,张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1执7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住所地加区胜利路。被执行人:于世军,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金马饭店。被执行人:张桂荣,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金马饭店。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与被执行人于世军、张桂荣银行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世军、张桂荣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门雪峰审判员 郭宝林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云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