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水平容留卖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水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水平,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8月2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水平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艳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水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水平在明知其妻子朱小林(已判刑)欲从事容留卖淫的活动,仍为其租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汽配城A4栋的“甜甜休闲”店面,帮助朱小林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2014年2月24日21时许,朱小林在“甜甜休闲”店内,先后容留卖淫人员龚某某、吴某某在店子的房间内分别为嫖客王某某、郑某某提供性服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水平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有自首情节,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水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均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水平在明知其妻子朱小林(已判刑)欲从事容留卖淫的活动,仍为其租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汽配城A4栋的“甜甜休闲”店面,帮助朱小林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2014年2月24日21时许,朱小林在“甜甜休闲”店内,先后与嫖娼人员王某某、郑某某谈好一百元一次性服务的价格后,安排卖淫人员龚某某、吴某某在店子的房间内分别为王某某、郑某某提供性服务。22时许,民警对该店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容留卖淫的朱小林及卖淫嫖娼人员龚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四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并当场销毁带有精液的避孕套2只。2016年8月2日,蔡水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投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蔡水平于2016年8月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证人蔡某某、蔡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6日,蔡某与被告人蔡水平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长沙市芙蓉区汽配城A4栋的“甜甜休闲”店租给被告人蔡水平使用,租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3、证人龚某某、吴某某的证言,龚某某、吴某某均系长沙市芙蓉区汽配城A4栋“甜甜休闲”店内的卖淫小姐,2014年2月24日,龚某某、吴某某在该店内均与嫖娼人员发生过性关系;4、证人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于2014年2月24日晚在长沙市芙蓉区汽配城A4栋“甜甜休闲”店内分别与店内的卖淫小姐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公安民警抓获;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蔡水平系长沙市芙蓉区汽配城A4栋“甜甜休闲”店的老板,朱小林负责店内的管理,店内有按摩和“做点”两种服务。2014年2月24日,店内来了几名客人,均是由朱小林接待的,并由朱小林谈好价格后,由龚某某和吴某某提供“做点”服务的;6、搜查笔录及销毁物品笔录;7、辨认笔录证明,经过蔡罗生、蔡佳、龚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辨认,指出被告人蔡水平系长沙市芙蓉区汽配城A4栋“甜甜休闲”店的老板;8、案发现场的照片;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吴某某、龚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10、(2014)芙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朱小林因犯容留卖淫罪已被本院判刑;11、被告人蔡水平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和现实表现材料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水平伙同他人在其经营的按摩店内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水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蔡水平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水平系初犯,且经本院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水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蔡水平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绍平人民陪审员 曹建棋人民陪审员 甘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秋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