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丹与孟祥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孟祥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李丹,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孟祥芹,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镇大岭村,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李丹申请执行孟祥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丹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12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孟祥芹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成勋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