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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兴友与被执行人王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兴友,王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孙兴友,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虎林市。被执行人:王嵬,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鸡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兴友与被执行人王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嵬应支付孙兴友剩余欠款15500元,并承担执行费1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孙兴友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振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