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孟庆祥与赵铁岩、王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祥,赵铁岩,王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2901号原告:孟庆祥,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赵铁岩,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王浩,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孟庆祥诉被告赵铁岩、王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孟庆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庆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祥负担。审 判 长 高 健审 判 员 陈国鹏人民陪审员 董立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