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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孟庆祥与赵铁岩、王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祥,赵铁岩,王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2901号原告:孟庆祥,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赵铁岩,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王浩,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孟庆祥诉被告赵铁岩、王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孟庆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庆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祥负担。审 判 长  高 健审 判 员  陈国鹏人民陪审员  董立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