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香瑞与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香瑞,申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5执37号申请执行人:王香瑞,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申宇,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香瑞与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向申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月24日将案件执行款52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申请费688元履行完毕。逾期,申宇未履行。2017年3月30日,王香瑞与申宇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王香瑞自愿放弃案件执行标的2000元,双方协商后申宇应偿还王香瑞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申宇于2017年4月底履行15000元,2017年12月20日前履行35000元。2017年4月20日,申宇将第一期执行款15000元履行清结,王香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申宇剩余款项的执行,若申宇逾期不履行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王香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3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125元,由申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员熊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