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云南省饲料工业公司与昆明锦荣饲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饲料工业公司,昆明锦荣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7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饲料工业公司。住所:昆明市西郊大普吉吉隆路6号。法定代表人:时鹏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晓琴、刘书义,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锦荣饲料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西郊大普吉吉隆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楚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省饲料工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锦荣饲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793124元、未受偿人民币793124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