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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3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仁爱荣与王文法、赵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爱荣,王文法,赵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2001号原告仁爱荣。被告王文法。被告赵莹。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爱荣与被告王文法、赵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仁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仁爱荣承担。审判员  韩凤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