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江立、洛阳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江立,洛阳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韦社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1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江立,男,汉族,1944年2月28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杨琳,肖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酒后乡罗庄村。组织机构代码:17171861-5。法定代表人:方占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社英,女,汉族,1971年5月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民哲,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李江立因与被上诉人洛阳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韦社英租赁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裴文娟审判员 董 鹏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小静 来源: